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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復習重點:(理賠員)法律合規知識(2024年四川省)
一、保險法律
【考試目的】
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保險相關重要法律知識的掌握和了解。掌握保險法的一般原理及基本原則;掌握保險合同的一般規定、各類保險合同的特征及內容并能靈活運用;掌握保險法的基本技能和相關知識,形成獨立分析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考促學,提高考生依法經營意識和水平。
【考試指定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以下簡稱“保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2020年,以下簡稱“合同法”)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3年,以下簡稱“司法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2018年,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四)”)
5、《保險法律法規匯編》,出版社: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出版時間:2013年
6、《保險法基礎知識》,出版社: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出版時間:2011年(以下簡稱“基礎知識”)
【考試內容】
掌握:1、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基礎知識第三章)
2、保險合同的訂立和成立(保險法第二章第一節,基礎知識第五章第一節)
3、保險責任的開始(保險法第二章第一節,基礎知識第五章第二節)
4、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法第二章第一節,司法解釋(二)第三條,基礎知識第五章第二節)
5、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保險法第二章第一節,基礎知識第七章第一節)
6、保險合同解除的時間、方式和法律后果(保險法第二章,基礎知識第七章第二節)
7、保險合同的無效(保險法第二章第一節,基礎知識第五章第二節)
8、保險標的轉讓對保險合同的影響(保險法第二章第三節,司法解釋(四)第一、二、五條,基礎知識第七章第一節)
9、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權(保險法第二章第一節,基礎知識第七章第二節)
10、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保險法第二章,司法解釋(二)第五、六、七條,基礎知識第十章第二節)
11、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保險法第二章第三節,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司法解釋(四)第七至第十三條,基礎知識第十一章第三節)
12、重復保險(保險法第二章第三節,基礎知識第十一章第一節)
熟悉:1、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類(基礎知識第二章)
2、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關系人(基礎知識第四章)
3、保險合同的解釋(保險法第二章第一節,基礎知識第八章)
4、保險合同內容的認定規則(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
5、保險訴訟時效(保險法第二章第一節,基礎知識第九章)
6、責任保險(司法解釋(四)第十四至第二十條)
二、合規經營
【考試目的】
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保險法》中關于保險監管方面規定的掌握,對其他重要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公司重要規章制度的了解和認識,以提高其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和水平。
【參考材料】
1、《保險法》(2015年修正)
2、《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保監發(2016)116號)
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
4、《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銀保監發(2021)14號)
5、《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保監發(2009)24號)
6、《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銀保監會令(2020)8號)、《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年第5號)
7、《中國銀保監會現場檢查辦法(試行)》(中國銀保監會令(2019)7號)
8、《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20)3號)
9、《反保險欺詐工作辦法》(金規(2024)10號)
10、《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保監發(2011)52號)、《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人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令(2007)第2號)《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
11、《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50號)
12、《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管理指引》(保監發(2012)15號)
13、《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銀保監辦發(2021)106號)
14、《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辦法》(銀保監發(2021)12號)
15、《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銀保監會令2021年第8號)
16、《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銀保監會令2020年第13號)、《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108號)
17、《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人保財險發(2022)372號)
18、《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規定(2024年修訂版)》(人保財險發(2024)425號)
19、《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違規行為處罰實施細則(2023)》(人保財險發(2023)652號)
【考試內容】
(一)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保險法》第四、六、七章)
掌握: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的禁止性行為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采取的處罰措施
熟悉: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保監發(2016)116號)
掌握:1、保險公司三道防線的內容和職責
2、保險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保監會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
(三)《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
掌握:1、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哪些層級
2、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的要求
3、保險公司發生哪些變化,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情形
4、保險經營規則(第六章)
(四)《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銀保監發(2021)14號)
了解:保險機構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的要求
(五)《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保監發(2009)24號)
掌握:1、保險從業人員一般行為準則的內容
2、保險理賠人員特殊行為準則
(六)《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銀保監會令(2020)8號)、《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年第5號)
掌握:1、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則
2、行政處罰種類
3、從輕或從重處罰的情形
4、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可主張的權利;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主張的權利
(七)《中國銀保監會現場檢查辦法(試行)》(中國銀保監會令(2019)7號)
了解:配合監管現場檢查的要求
(八)《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20)3號)掌握:1、保險機構投訴處理制度機制
2、消費投訴的受理渠道、受理范圍、處理時限
(九)《反保險欺詐工作辦法》(金規(2024)10號)
掌握:1、保險欺詐的定義與類型
2、反欺詐風險管理
(十)《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保監發(2011)52號)、《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人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令(2007)第2號)《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
掌握:1、保險公司的核心反洗錢義務
2、未按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法律責任
(十一)《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50號)
熟悉:1、員工范圍、親屬范圍
2、關鍵人員任職回避制度、員工業務回避程序
3、豁免回避程序
掌握: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員工輪崗要求
(十二)《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管理指引》(保監發(2012)15號)
熟悉:嚴格理賠權限管理、對合作單位管理
掌握:車險理賠處理環節、理賠管理、流程控制、運行管理及服務體系
了解:車險理賠管理及服務原則、防災防損制度
(十三)《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銀保監辦發(2021)106號)
掌握:賠款支付的禁止性規定
(十四)《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辦法》(銀保監發(2021)12號)
掌握:1、保險業務賬戶管理要求
2、大病保險項目清算管理
3、大病保險風險調節機制
4、大病保險理賠時限要求
(十五)《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銀保監會令2021年第8號)
掌握:1、再保險的定義及類型
2、重大保險賠案的定義
(十六)《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銀保監會令2020年第13號)、《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108號)
掌握:1、互聯網查勘理賠服務要求
2、互聯網理賠業務客戶身份驗證制度和可回溯要求
3、互聯網人身保險理賠時限要求
(十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人保財險發(2022)372號)
掌握:公司授權制度
(十八)《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規定(2024年修訂版)》(人保財險發(2024)425號)
掌握:關于理賠流程不相容職務分離的要求
(十九)《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違規行為處罰實施細則》(人保財險發(2023)652號)
掌握:關于違規理賠行為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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