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廣東省江門市2023年度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初次職稱考核認定工作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部署,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社部令第40號)、《關于印發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33號)、《關于印發廣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廣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粵人社規〔2022〕30號)等相關規定和《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3年度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現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中小學高級及以下教師職稱評審、初次職稱考核認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組織機構
中小學教師職稱實行分級管理。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組織實施。全市高級和市直學校(單位)一、二、三級教師職稱評審、初次職稱考核認定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組織實施。各縣(市、區)一級、二級、三級教師職稱評審、初次職稱考核認定由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市、區)教育局組織實施。
二、評審、初次認定的范圍和條件
(一)申報評審范圍及條件
1.申報評審范圍
全市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市縣級中小學教師發展中心、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和其他校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為學校(單位))中實行教師職稱(職務)制度的在編在崗教師。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和公辦學校(機構)非在編教師可參加中小學系列職稱評審。申報職稱時,對崗位核定、崗位使用計劃等材料不作剛性要求,其他申報評審程序、環節、具體要求等均與公辦學校教師相同。
2.申報評審條件
(1)推薦評審條件按照《廣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粵人社規〔2022〕30號)相應規定執行。
(2)職稱資歷年限計算和業績材料計算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業績成果、學術成果、學歷(學位)證書等不作為評審的有效材料。
(3)申報人需獲得相應的中小學教師資格。申報評審職稱名稱要與申報時任教崗位(包括學段、學科)相符。轉換學段、學科的教師申報評審職稱時不同學段、不同學科的任教經歷(資歷)、取得業績可以合并計算。
(4)按照《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廣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等文件要求,申報人應每年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其中從2021年起,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任務應累計不少于90學時。任現職期間因一學期以上長期病假、產假等情形導致無完成當年繼續教育學習任務的,由所在單位核實后出具書面證明,可扣除當年繼續教育學習情況。
(5)根據《關于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職稱評價和職業資格認可的實施方案》(粵人社規〔2019〕38號)及有關政策規定,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工作的港澳臺中小學教師,可按自愿原則申報評審中小學教師職稱。
(二)初次職稱考核認定范圍和條件
按《廣東省初次職稱考核認定規定》文件精神執行。(詳見附件2)
三、崗位核定及競聘推薦要求
(一)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聘工作,應在學校(單位)有崗位空缺的前提下進行。學校(單位)按照崗位設置方案核定可用于競爭推薦和職稱申報的空崗位數,做好本年度的崗位使用計劃,填報《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聘崗位使用情況表》報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
(二)學校(單位)制訂《教師職稱(職務)競聘推薦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學校(單位)崗位設置情況、人員聘用情況(含高職低聘)、崗位空余情況、擬用于競聘推薦的崗位及其數量(其中包括用于推薦參加評審的崗位數、參加初次考核認定的崗位數)、考核推薦辦法、說課講課考核的組織等。《方案》須在全體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征求意見、經領導班子討論通過并在學校(單位)公示無異議后,報送各縣(市、區)教育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后實施。江門市直學校、市教育局直屬事業單位的《方案》報送江門市教育局審核,審核通過并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后實施。
(三)存在高職低聘情況的學校,應將用于競聘推薦的崗位數在取得職稱的低(待)聘人員與擬申報該崗位級別職稱的人員之間按合理比例(原則上均按7:3的比例)進行分配和擇優競爭推薦,具體比例由學校確定,可適當向前者傾斜。擬申報晉升職稱評審的人員競聘成功后再參加評審;高職低聘人員競聘成功后則可直接聘用到相應崗位。年度考核評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或受相關處分的老師,3年內不納入解決高職低聘人員范圍。
(四)符合初次職稱考核認定中小學一級教師的人員與申報同級別評審的人員一起參與崗位競聘,競崗成功后按程序申請認定。申請二、三級教師初次職稱認定的人員不需要競崗,但需要在單位核定崗位數內,經單位同意后可按規定申請認定。
(五)符合申報評審條件的援藏援疆教師無需參加崗位競聘,可直接推薦。援藏援疆教師在疆在藏工作期間,可按有關規定選擇在受援地或我市申報教師職稱。參加國家、省、市等安排支教任務且表現優秀的教師,在參加學校崗位競聘和評委會評審時給予傾斜。
(六)學校對空缺崗位的使用,應著眼長遠,留有余地,嚴格控制。同意推薦人數必須小于或者等于空缺崗位數量。
(七)按照中小學教師“縣管校聘”管理改革實施意見,崗位由縣(市、區)教育局統籌使用的,競聘方案由該縣(市、區)教育局制訂,并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后實施。
(八)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可參照公辦中小學教師崗位結構比例設置,不低于或高于公辦中小學的崗位結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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