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北公務員考試復習考點:民訴中的管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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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中的管轄問題
1.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2.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原告就被告”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其他
第三十五條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六條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刷題鞏固
1、老趙和房東孫某因在甲地的房屋租賃發生糾紛,孫某長期在乙地工作并定居,老趙工作在丙地,老趙應該向哪里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乙地
B.甲地
C.丙地
D.甲地和乙地同時
解析:B。根據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甲地就是不動產所在地。A選項是被告的工作地,不選。C選項是原告的工作地,不選。D選項,一個案件只能由一個法院來管轄,該選項說向兩地法院同時訴訟,說法錯誤。所以本題選擇B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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