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24年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三門峽市考區電子化考試考前溫馨提醒
河南省2024年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三門峽考區電子化考試工作將于10月19、20日舉行,現提醒廣大考生注意以下事宜: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安排
10月19日
上午08:30—11:00藥事管理與法規
下午14:30—17:00藥學(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10月20日
上午08:30—11:00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下午14:30—17:00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二、考點設置及地址
本次考試共設置以下三個考點,請各位考生及時查看準考證,提前熟悉考點路線,做好相應出行安排,以免延誤考試。
1.三門峽職業技術學院地址:三門峽市崤山西路42號
2.三門峽市勞動就業培訓中心地址:三門峽市上陽北路與春秋東路交叉口西南140米
3.靈寶技師學院地址:靈寶市鼎塬路南段
三、考場規則
(一)自考試開始前30分鐘起,應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信息須與報考時所填報的一致或社保卡、臨時身份證、考點轄區公安派出所辦理注明用途的證明)進入本科目考試所指定考場,按座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本次考試為電子化考試,須在計算機上作答。
(三)應試人員應提前30分鐘到達考場,遲到5分鐘以上的應試人員不得進入考場;在開始作答之前,應試人員需測試并確認考試設備運行正常;考試開考90分鐘內,應試人員不得交卷離場。
(四)應試人員須按照考試系統提示的要求進行操作,不得擅自對計算機進行冷、熱啟動,不得在考試機上自行插入硬件和安裝軟件,不得關閉電源或做出其他與考試無關的操作。
(五)應試人員應按照考試系統的提示登錄系統,須認真閱讀《考場規則》及《操作指南》,并點擊“我已閱讀”按鈕。考試開始后,考試系統將自動進行計時,應試人員作答時間以考試系統計時器顯示的結果為準。
(六)應試人員須在考場內保持安靜;獨立進行作答,不得與其他應試人員交流討論,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
(七)應試人員應自覺接受工作人員的監督和檢查,服從工作人員安排。遇到無法登錄、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時應及時舉手示意,由監考人員按規定處理,不得自行處置,否則責任自負。
(八)應試人員交卷后,須確認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離開考場;若界面提示“交卷失敗”,須及時聯系監考人員。
(九)應試人員不得將相關考試信息以任何方式帶出考場,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十)考試違紀違規行為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四、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31號令摘要)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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