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開展云南省紅河州2024年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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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10號,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財會〔2022〕35號)等規定,現將組織開展2024年紅河州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教育對象
紅河州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含中央駐滇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
二、繼續教育內容與形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按照《云南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2024年繼續教育科目指南》(以下簡稱《科目指南》)(詳見附件)執行。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形式
1.參加全國會計相關考試,包括: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會計類考試。
2.參加縣級以上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央各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會計領軍(高端)人才培養、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3.參加主管部門、用人單位和會計培訓機構(含網絡繼續教育機構)、社會團體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4.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及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5.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三、繼續教育學分管理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取得的學分,在全省范圍內當年度有效,具體計量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等會計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的,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全國會計領軍(高端)人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云南省會計領軍人才(高端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次折算為90學分。
(三)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四)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及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五)獨立承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六)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文章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七)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八)參加主管部門(含單位)、社會培訓機構、社會團體等組織的面授培訓,考試考核成績合格,每一學時,折算為3學分。
(九)參加網絡繼續教育,其學分的折算辦法,在課程設置中明確。
四、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各級財政部門嚴格執行財會〔2018〕10號文件規定,原則上按照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信息采集所在地財政部門進行登記管理。
(一)由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的繼續教育,實行“誰培訓、誰負責”原則,其中,面授培訓機構、用人單位、社會團體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信息采集所在地財政部門申報辦理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網絡繼續教育機構向州級財政部門申報辦理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州級財政部門統一審核上傳培訓人員信息。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財政部門組織全國會計相關考試,包括: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考試,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進行登記。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其他繼續教育、考試和會計類專業會議,同級財政部門在收到相關信息后,統一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符合財會〔2018〕10號文件規定其他繼續教育形式,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通過會計人員管理信息系統上傳繼續教育證明材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信息采集所在地財政部門予以審核登記。
五、繼續教育時間
我州2024年度繼續教育學習應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學分登記工作。
六、繼續教育機構管理
以面授為主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在申報辦理學分登記時需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信息采集所在地財政部門報送參訓人員信息及相關材料,積極配合做好繼續教育學分登記。以網絡培訓為主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在申報辦理學分登記時,需向州級財政部門報送參訓人員信息及相關材料,并配合州級財政部門做好參訓學員信息上傳。
七、工作要求
(一)強化繼續教育機構綜合監管。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加強對繼續教育機構監督,做好教學質量和服務質量綜合評估;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宣講,做好咨詢服務和政策解釋,督促用人單位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切實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
(二)及時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各級財政部門認真執行相關要求,嚴格審核用人單位、繼續教育機構、個人提交證明材料,嚴守材料審核、信息更新、時限要求,及時完成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配合財政部門做好登記工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應及時完成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信息登記或調轉工作,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繼續教育學分人員,經查實取消當年繼續教育學分。通過繼續教育機構開展培訓時,應重點關注繼續教育機構是否符合《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嚴格執行通知要求,按照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及《專業科目指南》設置課程內容及學分,分行業分重點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層級分類做好培訓及檔案管理,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附件:云南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2024年繼續教育科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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