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介紹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簡稱自考,1981年經國務院批準創立,是對自學者進行的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
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貫徹憲法鼓勵自學成才的有關規定,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經過系統的學習后,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學位英語考核達到規定成績,符合學位申請條件的,可申請授予成人學士學位,并可繼續攻讀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自考制度
自學考試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采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試題(包括副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啟用前屬絕密材料。
各專業考試計劃的安排,專科(基礎科)一般為3—4年,本科一般為4—5年。
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并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科目的考試。
考前須知
1.考生應講誠信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3.開考前20分鐘考生持有關證件進入考場。
4.開考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課程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次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5.考生進入考場除2B鉛筆、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設備,以及涂改液、膠帶、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不準隨身夾帶文字材料及其它與考試無關的物品。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6.入考場后按監考員指定的座位就座,將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驗。考生在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試卷及答題卡上的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準考證號、考試號等欄目。
7.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答題。
8.所有答題均答在答題卡上,選擇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非選擇題要求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不得使用其它顏色筆或鉛筆(除畫圖外)答題,在試卷上答題無效。
9.考生應在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10.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11.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考生須先舉手,經監考員同意后輕聲提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12.考試結束前要交卷出場的考生須先將答卷及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再舉手提出離場,經監考員允許后才準離開考場,離開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
13.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須立即停筆,將答題卡和答卷從上至下按照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順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靜候收卷。待監考人員收齊答卷檢查無誤發出指令后才準離開考場。
14.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場上所發的任何考試材料帶出考場。
15.對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違反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報名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學歷、身體健康狀況、居住地等限制(不限制戶口,可在異地報考畢業),均可按省級自學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名參加考試。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考生須按有關規定報名。待考生辦理本科畢業證書時,必須交驗國家承認學歷的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原件,否則,不給辦理本科畢業證書。專科在讀的情況也可以報考本科,只是領本科畢業證的時候必須要有國民教育系列的專科畢業證。免試條件
提醒:申請免考需要準備的材料(各地不同僅供參考)
要求免考部分課程的考生,應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向所在的市、縣(區)自學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辦)提出申請,填寫《課程免考申請表》一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原畢業學校或自學考試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當年普通高校的應屆本科或專科畢業生(最后一學年)可提供學校教務處證明(原件一份)。
3、原畢業學校的學籍卡復印件一份,并加蓋學校教務處公章(紅印);或者將本人人事檔案中的學籍卡復印一份,并加蓋本人人事關系主管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的公章(紅印)。
4、學籍卡應含有每學期所學的課程、學分、學時、考試類型、考試成績等內容。學籍卡上如有更改記錄,應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在復印件上更正之處加蓋公章(紅印),并由經辦人簽名。
5、自學考試畢業生只需提供本人《畢業生登記表》中成績欄部分的復印件一份即可。
報名時間
全國自學考試時間一般如下:各省時間可能有微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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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北京時間) |
4月自考 |
每年4月第三個星期六 |
(上午)09:00-11:30,(下午)14:30-17:00 |
每年4月第三個星期天 | ||
10月自考 |
每年10月第三個星期六 | |
每年10月第三個星期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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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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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手續
畢業論文程序
自學考試考生自通過本科畢業論文的登記審核,即進入到畢業論文的寫作程序當中來。在進行登記時,會告訴每個專業的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去指定的地點聽論文的講座。在講座上,高校主管該專業論文的老師會和大家見面,并根據大家的選題方向,將考生分配到有關的教研室,然后由教研室具體指派導師。
論文答辯的程序基本由三項組成:首先考生簡單地闡述論文的寫作動機、內容梗概和基本的觀點;然后答辯小組成員就考生論文內容進行提問;如果答辯小組認為必要,還會對涉及論文的專業范圍內的其他問題加以提問。這些提問都需要考生認真加以回答,并會影響到考生的論文成績。考生通過論文答辯后,其本科論文即告完成。如果順利通過,考生就應該準備本科畢業了。
畢業手續
考生根據專業考試計劃自己判斷并申請畢業,市自考辦不負責通知考生辦理畢業手續。凡符合畢業條件的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半年6月上旬,下半年12月上旬,具體時間以當地自考辦安排為準)持"準考證"、"身份證"、全部"課程合格證",辦理本科畢業證者還須持有專科及以上畢業證原件,到所在市自考辦申請辦理畢業證書,經市自考辦初審符合條件者,打印考生基本信息單,交考生核對簽字,并發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思想品德鑒定表》。
在職人員由考生所在單位的人事(勞資)部門的負責人寫出評語,加蓋單位公章;非在職人員由鄉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寫出評語,加蓋公章。經市自考辦、主考院校、省自考委三級審核后,符合條件者,發給畢業證書及畢業生檔案。
畢業時間
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具體程序
考生將本人準考證、身份證以及全部單科合格證書交當地自考辦初審,經初審合格后發給《畢業生登記表》。
《畢業生登記表》由考生本人填寫,所在單位(非在職人員由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后,于規定日期送交當地自學考試辦公室報所在市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和省考委審核。
考生填寫《畢業生登記表》不得隱瞞和造假,不得擅自涂改,違者將予以嚴肅處理,直至取消畢業資格;審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委頒發相應的畢業證書,主考學校在畢業證書上副署。
畢業生的有關檔案材料由省自學考試辦公室送畢業生所在單位組織、人事或勞動部門存入本人檔案。
領取程序
領取憑證:準考證、身份證
1、出示準考證、身份證,告知自考專業及層次。
2、在領取畢業生檔案登記簿上簽名,如系受人委托代領,應同時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并在簽名欄內簽"***代";
3、領取檔案袋和證書夾,仔細檢查,有無錯裝或缺漏(檔案袋內裝自考畢業證書、自考課程合格證、自考畢業生登記表及畢業成績單);
4、將畢業證書、自考課程合格證取出,由本人妥善保管。將自考畢業生登記表及成績單(各1份)密封在袋內交本人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建議考生在密封檔案前將自己的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一份留存備查)。
待遇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是在職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是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的,由省級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范圍內有計劃地選擇錄用或聘用。
在工資待遇方面,非在職人員錄用后,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學位申請
一、申請學位條件
1、學習并通過考試計劃規定的政治理論課程,能夠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并具有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認識問題的初步能力。
2、通過自學考試,取得了本科全部課程的合格證書,完成了畢業論文并通過論文答辯,經審核準予畢業,表明考生確已較好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3、申請學士學位的考生所學專業的主干課程平均成績必須達到主考院校要求,并通過學位英語考試。(主考院校對學位授予有自己的規定,例如北京有8個專業要求平均分65分以上才可以授予學位,具體要求請咨詢主考院校。)
二、申請學位程序
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審批條件,于發畢業證的同時向當地教育考試院或自學考試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學士學位評定表一式2份,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張。
2、市考試院或自考辦對申請人檔案材料(包括本科畢業生鑒定表、畢業論文原件及論文成績單)和畢業生填寫的學士學位評定表進行審定,無誤后,于3月底報省考試院。
3、省考試院整理匯總各市地申報的學士學位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將考生檔案材料與學土學位名冊于每年4月推薦給有授予權的主考學校。
4、主考學校學士學位主管部門和學術委員會按要求對申請學位者逐個評審,評審合格,授予學士學位,未通過者不再補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