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登記服務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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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登記服務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登記服務是對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從業狀況、誠信行為及其他相關信息等進行登記,登記狀況接受社會查詢。登記服務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四條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以下簡稱中估協)負責組織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建立“全國不動產登記代理登記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登記服務系統”)、核發《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登記證書》、定期開展年度考評。
中估協可委托并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代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各省協會),開展其所在行政轄區內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登記材料的核查和轉移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
第五條登記服務須通過“登記服務系統”完成。
第六條辦理登記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二)專職在一家不動產登記代理機構從業;
(三)其他條件。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到刑法處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在登記代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自處分決定之日起不滿2年;
(四)被認定終身禁入登記代理行業;
(五)不予登記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登記服務申請材料包括“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登記申請表”)、“職業資格證書”以及專職從業的證明材料等。
(一)在職人員申請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所需材料如下:
1.“登記申請表”;
2.“職業資格證書”;
3.專職從業證明材料:
(1)申請人與所在機構簽訂的完整、有效的勞動合同;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或等效證明材料,其中應明確參保人姓名、繳費單位名稱及繳費期日。
(二)離退休人員申請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所需材料如下:
1.“登記申請表”;
2.“職業資格證書”;
3.專職從業證明材料:
(1)申請人與所在機構簽訂的完整、有效的勞動合同;
(2)“老干部離休榮譽證”、“退休證”或原工作單位開具的離退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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