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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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自然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具體負責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設《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政策》《不動產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和《不動產登記代理實務》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第四條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符合《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制度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考試。
第六條符合《制度規定》的考試報名條件,并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人員,可免試相應科目。
(一)按照國家統一有關規定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不動產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政策》和《不動產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注冊測繪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地籍調查》科目,只參加《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政策》《不動產權利理論與方法》和《不動產登記代理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政策》,只參加《不動產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和《不動產登記代理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材料。
第七條免試部分科目人員的考試成績,以應試科目數量確定其合格成績管理滾動有效期限。參加2個科目考試其合格成績以2年為一個滾動管理周期;參加3個科目考試其合格成績以3年為一個滾動管理周期。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或者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考試實施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核發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批準。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十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一條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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