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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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落實質量責任,提高水利建設質量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質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47號)等規定,結合水利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管理、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三條考核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以下簡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考核年度。
第四條考核工作由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牽頭,會同有關司局和單位、流域管理機構及專家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考核內容包括水利建設質量工作總體考核和水利建設質量工作項目考核兩部分。考核要點見附件,評分細則在年度質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條考核評定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4個等級,分別為:A級(90分及以上)、B級(80-89分)、C級(60-79分)、D級(59分及以下)。發生重(特)大質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為D級。
第七條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發布細則。水利部根據考核要點和年度質量工作進展,于每年年初發布年度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評分細則。
(二)自我評價。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年度評分細則,結合本地區質量工作的目標、任務和特點,于每年7月15日前將上年度質量工作情況自評報告報水利部。
(三)實地核查。考核工作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建設質量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其中水利建設質量工作總體情況得分占考核總分的60%;選取4個在建工程項目,對項目質量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得分占考核總分的40%。
(四)綜合考核。考核工作組根據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自評情況、實地核查及相關數據進行全面考核,提出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等級,形成綜合考核評價報告。
(五)結果認定。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會同有關方面對考核結果進行初步認定,并于9月底前報水利部審定。
第八條考核結果經水利部審定后,通報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考核結果作為項目和資金安排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在項目和資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對考核結果為D級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水利部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水利部在評優、項目和資金安排等方面適度收緊或暫停。
第十條對在質量工作考核中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質量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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