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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經濟師(保險)真題及解析:考生回憶版(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2023年)
2023年高級經濟師《保險》真題及答案(考生回憶)
(一)
車主鄭某為自己的營業用的貨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的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0萬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20萬元,以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鄭某在駕駛該貨車倒車時不小心把自家小孩撞到,小孩當場身亡。同時倒車時車輛保險杠受損,損失金額共500元。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公司以“鄭某家人不屬于第三者”為理由拒絕賠償。
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
1、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拒絕賠償的理由是否合理?為什么?
A.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拒賠合理
B.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賠條款: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參考答案:A.B
2、機動車損失保險是否應該賠償,為什么?
A.機動車損失保險應該賠償
B.鄭某在倒車時由于碰撞導致車輛保險杠受損,屬于意外事故,因此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進行賠償
參考答案:A.B
3、交強險項下能否賠付鄭某自家孩子的傷亡?為什么?
A.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項下對鄭某孩子的死亡進行賠償
B.本案例中,鄭某的孩子不屬于被保險人,因此根據交強險的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項下對鄭某孩子的死亡進行賠償
參考答案:B.A
(二)
2018年5月10日,楊某為其9歲的女兒投保終身壽險,保險人同意并出具保單,次日起生效。楊某的女兒出生時由于大腦缺氧有發育障礙,罹患疾病并多次住院治療。投保時,楊某為保護女兒的隱私,在健康問卷調查中,對保險人提出的是否患病等詢問選擇否定。2020年2月(合同成立時間未超過2年)楊某女兒發生意外事故車禍身亡,楊某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取證,以投保人楊某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并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4、本案例中,楊某為其女兒投保的終身壽險合同是否有效?
A.楊某為其女兒投保的終身壽險合同有效
B.楊某為其女兒投保終身壽險,從保險利益上看,是具備保險利益的,因此保險合同有效
參考答案:A.B
5、人壽保險未如實告知罹患病史,發生交通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健康狀況為由拒賠,是否合理?
A.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合理
B.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本案例中,楊某在投保時存在故意不如實告知的行為,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此為由拒絕賠償
參考答案:A.B
6、保險公司是否應當退還保險費?
A.保險公司不應當退還保費
B.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參考答案:B,A
(三)
某運輸公司向X保險公司投保海上運輸保險,并附加“浪擊落水”條款。X保險公司把保險責任的17%分出給Y保險公司,并支付相應的保險費。因運輸需要,在運輸途中,投保人把貨放在船邊(符合操作規范),浪擊打過來,把船上貨物打濕導致貨物損失。X保險公司賠付以后,向Y保險公司提出攤賠,Y公司拒絕賠償。雙方公司對于“浪擊落水”的條款,有“浪擊和/或落水”和“浪擊并導致落水”兩種解讀:Y公司認為貨物要受到浪擊后落水才是責任范圍,貨物遭到打濕并不屬于保險責任;而X公司則認為保險合同中存在“浪擊和落水”條款,貨物受到浪擊受到損失屬于保險責任,應該賠付。同時X公司認為跟Y公司是共同保險關系,Y公司則認為跟X公司之間是再保險合同關系,因此Y公司拒絕賠償。
根據上述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7、本案例中雙方爭議焦點是什么?
A.關于“浪擊落水”條款理解,“浪擊和/或落水”和“浪擊并導致落水”兩種解讀哪種正確
B.X保險公司把保險責任的17%分出給Y保險公司的行為屬于再保險還是共同保險
參考答案:B.A
8、如果X公司敗訴,你認為敗訴的原因是什么?
A.浪擊落水又被稱為浪擊落海,是指裝在甲板上的貨物、船舶附屬工具、備用品被海浪沖擊落海的現象。X公司的船上貨物遭受浪擊但并沒有導致落海,因此不符合浪擊落海條款的規定,因此X公司會敗訴
B.X保險公司把保險責任的17%分出給Y保險公司,并支付相應的保險費,明顯符合再保險的定義,并不是共同保險的關系
參考答案:A.B
9、再保險和共同保險有何相同點和不同點?
A.相同點:共同保險與再保險均為危險分散原則的應用
B.不同點一:保險合同的主體不同
C.不同點二:保險風險分擔程度不同
D.不同點三:保險標的不同
E.不同點四:法律關系不同
參考答案: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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