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立法目的與民事活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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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基本原則
一、立法目的(掌握)
(1)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
(2)正確調整民事關系;
(3)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
二、民事活動原則(掌握)
1.平等原則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1)一切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駕于他方之上。
(2)一切民事主體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3)一切民事主體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和約束。
2.自愿原則
自愿是指民事主體自主決定自己在民事活動中的行為,不受任何組織及個人的干預。
(1)民事法律規范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恰當規定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為民事主體留下充分的行為空間;
(2)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任何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干預。
3.公平原則
公平是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正、衡平的觀念和準則,禁止利益嚴重失衡和顯失公平的狀況。
(1)民事法律規范應當恰當平衡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兼顧各方的利益。
(2)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秉承公平理念,正確分配、處理相互之間的利益與損失,防止出現利益嚴重失衡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
(3)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過程中,應當依法辦事,做到公平合法。
4.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認真履行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禁止欺詐和濫用權利的行為。
5.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原則
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與合法的利益受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及善良風俗,不得擾亂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
7.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得超越其正當界限,否則即構成權利濫用。濫用民事權利的民事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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